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高质量发展评价工作,12月22日医政司制定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试行)操作手册(2022版)》。包括党建引领、能力提升、结构优化、创新增效、文化聚力五个方面18个指标。
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一览表
创新增效指标要求智慧医院建设
创新增效相关指标第一条即是智慧医院建设成效。
计算方法:公立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三位一体”智慧医院建设的综合结果。
指标导向:逐步提高。
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
按照《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 号)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 0-8 共 9 个等级,10 个角色,39 个评价项目。 |
1、9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0 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 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 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 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 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 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 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 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 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2、10个角色
病房医师、病房护士、门诊医师、检查科室、检验处理、治疗信息处理、医疗保障、病历管理、电子病历基础、信息利用
3、39 个评价项目
病房医嘱处理、病房检验申请、病房检验报告、病房检查申请、病房检查报告、病房病历记录、病人管理与评估、医嘱执行、护理记录、处方书写、门诊检验申请、门诊检验报告、门诊检查申请、门诊检查报告、门诊病历记录、申请与预约、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检查图像、标本处理、检验结果记录、报告生成、一般治疗记录、手术预约与登记、麻醉信息、监护数据、血液准备、配血与用血、门诊药品调剂、病房药品配置、病历质量控制、电子病历文档应用、病历数据存储、电子认证与签名、基础设施与安全管控、系统灾难恢复体系、临床数据整合、医疗质量控制、知识获取及管理。
智慧服务分级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智慧服务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236 号)要求,对医院应用信息化为患者提供智慧服务的功能和患者感受到的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分为 0-5 共 6个等级,5 个类别共 17 个评估项目。 |
1、6个等级
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0 级:医院没有或极少应用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服务
1 级:医院应用信息化手段为门急诊或住院患者提供部分服务
2 级:医院内部的智慧服务初步建立
3 级:联通医院内外的智慧服务初步建立
4 级:医院智慧服务基本建立
5 级:基于医院的智慧医疗健康服务基本建立
2、5个类别
诊前服务、诊中服务、诊后服务、全程服务、基础与安全。
3、17个评价项目
诊疗预约、急救衔接、转诊服务、信息推送、标识与导航、患者便利保障服务、患者反馈、患者管理、药品调剂与配送、家庭服务、基层医师指导、费用支付、智能导医、健康宣教、远程医疗、安全管理、服务监督。
智慧管理分级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智慧管理分级评估标准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86 号)要求,针对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从智慧管理的功能和效果两个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 0 级至 5 级。 |
0 级:无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手工处理医院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未使用信息系统。
1 级:开始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院管理。使用信息系统处理医院管理的有关数据,所使用的软件为通用或专用软件,但不具备数据交换共享功能。
2 级:初步建立具备数据共享功能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在管理部门内部建立信息处理系统,数据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共享并进行处理。
3 级:依托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初级业务联动。管理部门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传送数据,并采用任意方式(如界面集成、调用信息系统数据等)获得本部门之外所需的数据。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可供其他部门共享使用,信息系统能够依据基础字典库进行数据交换。
4 级:依托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中级业务联动。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实现医院管理、医疗、护理、患者服务等主要管理系统(如会计、收费、医嘱等系统)数据交换。管理流程中,信息系43统实现至少 1 项业务数据的核对与关联检查功能。
5 级:初步建立医院智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高级业务联动与管理决策支持功能。各管理部门能够利用院内的医疗、护理、患者服务、运营管理等系统,完成业务处理、数据核对、流程管理等医院精细化管理工作。建立医院智慧管理数据库,具备管理指标自动生成、管理信息集成展示、管理工作自动提示等管理决策支持功能。
来源:医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