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医保局印发《省医保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现行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体系,并鼓励线上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实行公平的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1、《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公立、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线下现行政策执行。
二是明确了医保支付范围。"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必须符合执业范围、处方管理规定,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药品配送费用自行承担。
三是明确了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包括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便于医疗机构操作。
四是在实体医疗机构加入医保定点评估基础上,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有针对性地细化了纳入医保定点的评估事宜和经办服务的具体内容。
2、“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范围
1)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在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其线下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同时不得超出其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
2)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互联网+“医疗处方,应符合卫生健康部门互联网诊疗、处方管理等相关规定。在线开具的处方在本院购药或流转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并经药师审核后按规定上传医保结算系统。
3)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 +"医疗服务,不区分公立、民营,统按照公立医院”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予以支付,低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水平的按实际发生的价格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4)参保人员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参保人员自行承担,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3、申请纳入医保的互联网医院基本条件
1)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的条件,以及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疾病病种等基础信息数据库。
2)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结合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保移动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3)依托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实名认证,确保就诊参保人员使用真实身份。
4)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员诊疗过程中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购药记录、患者提供的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配药等全程可追溯。
5)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能够区分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异地就医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业务。
6)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管理有关要求完成"互联网 +"医保联网结算系统改造。
7)统筹区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4、小结
各统筹区应在本通知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实际,在2023年12月底前进一步细化申请签约、联网结算、协议管理、审核结算、基金监管等管理措施。要加快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统计监测体系,做好相关统计监测,加强基金支出分析,并及时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来源:贵州省医疗保障局